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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既有住宅装电梯 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作者:chinazz 时间:2020-03-24 09:09:32 浏览:次
3月1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近日该厅出台《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我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先得充分协商。全体业主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代理人委托等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另外,还要进行鉴定和设计。也就是说,加装电梯的住宅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省级财政对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统筹制定奖补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
此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jsyw/1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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