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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迎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省厅赣建设〔2010〕22号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1、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领会省厅文件精神,积极做好迎检准备;
2、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按省厅要求认真填写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当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项目汇总表” 于12月18日前将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及汇总表一同报市建设规划局勘察设计科;
3、各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所审查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按省厅要求认真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汇总表”于12月18日前将开展自查情况及汇总表一同报市建设规划局勘察设计科;
4、市建设规划局勘察设计科联系电话:8588240 传真:8582861 电子邮箱:jjsjsj111@sina.com 。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赣建设[2010]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规范有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我省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为必检项目,检查项目中不得少于1项保障性住房)。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从业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34号令)、原建设部协同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协同发改委等七家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以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字[2006]66号)、《转发〈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建设[2009]37号)等有关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二)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审查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和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户型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齐全、是否满足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的要求。
(四)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越级、超资质范围、挂靠承接业务,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有关管理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此次执法检查内容,强化宣传引导,营造重视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执法环境。
(二)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地要将本辖区贯彻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状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汇总本地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项目汇总表”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汇总表”。2010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汇总表一同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四)我厅将于今年12月底至2011年1月初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请各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确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10年12月20日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人:丁庆云 联系电话:0791-6256312、传 真:0791-6229054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项目汇总表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