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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恢复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延期工作通知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1-04-30 08:55:48 浏览:次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
为应对新冠疫情,减少人员聚集,解决企业和群众在疫情期间无法按时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的问题,我厅于2020年2月13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防疫〔2020〕16号),“对于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可以延期向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我省宣布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以内。”鉴于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进入常态化防控状态,且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已全面复工复产,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现就我省建设类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重新安排如下:
一、因疫情原因导致过期的可限时补办
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在本通知发布之时已经过期的,或者虽未过期但已不足法定的申请延续期限的企业和个人,请于2021年7月31日以前(含当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全省各级住建部门不得以资质、资格已经超期等理由拒绝受理。受理后,办理延续的其他审核要求不变。
2021年8月1日以后(含当日),全省住建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延续申请。
二、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恢复正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恢复正常。请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请延续。
三、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申请高峰。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政务窗口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好政策解读,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和疑惑。各市(地)住建部门还要向本辖区内的下级住建部门做好政策传达,确保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四、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倡导企业、个人采用网上办理、邮寄办理等不见面方式提交申请,确需到窗口办理的,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对本单位办公区域和政务窗口进行清洁消杀,提醒单位职工和办事人员佩戴口罩,普及疫情防控知识,保障人员安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防疫〔2020〕16号)同时废止。
为应对新冠疫情,减少人员聚集,解决企业和群众在疫情期间无法按时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的问题,我厅于2020年2月13日下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防疫〔2020〕16号),“对于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可以延期向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我省宣布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以内。”鉴于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进入常态化防控状态,且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已全面复工复产,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现就我省建设类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重新安排如下:
一、因疫情原因导致过期的可限时补办
我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有效期在本通知发布之时已经过期的,或者虽未过期但已不足法定的申请延续期限的企业和个人,请于2021年7月31日以前(含当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全省各级住建部门不得以资质、资格已经超期等理由拒绝受理。受理后,办理延续的其他审核要求不变。
2021年8月1日以后(含当日),全省住建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延续申请。
二、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恢复正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延续工作恢复正常。请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请延续。
三、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
各市(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申请高峰。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政务窗口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好政策解读,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和疑惑。各市(地)住建部门还要向本辖区内的下级住建部门做好政策传达,确保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四、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倡导企业、个人采用网上办理、邮寄办理等不见面方式提交申请,确需到窗口办理的,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省各级住建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对本单位办公区域和政务窗口进行清洁消杀,提醒单位职工和办事人员佩戴口罩,普及疫情防控知识,保障人员安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建防疫〔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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