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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 大额购卡不得使用现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规定的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额发卡制等措施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遏制愈演愈烈的“收卡受贿”现象,是规定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
《意见》提出,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商业预付卡被市民俗称为购物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等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用购物卡送礼正在成为垄断部门获得灰色收入、权力部门收受贿赂的一大渠道,由于“不记名”和“非现金”等特点,这一渠道往往是“看得见,摸不着”。
《意见》再次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同时规定,收受购物卡涉嫌受贿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中提出的大额购卡不得使用现金,转账购卡要对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等措施,专家指出,这将有助于对来历不明的资金进行监管,有利于斩断洗钱黑手。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指出,对于预付卡业务应实行分类管理,支持和鼓励用于公益事业、公共交通等领域方便百姓日常生活的预付卡服务,同时规范商业企业的预付卡业务,凡是不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发票、备付金实名登记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坚决整顿、清理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