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征求社会意见

作者:chinazz    时间:2011-05-30 15:29:32    浏览:

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在继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配药的同时完善医保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本市医保部门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病人原则上应当由其本人到医疗机构就医。对一些慢性病人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仅限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形。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参保病人,可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代配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登记回执的有效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后需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的人员,应当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代配药”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匹配的,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紧贴上次就诊记录之下,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对未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或信息核对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医师在提供代配药服务时,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原治疗方案配药并认真记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未加盖“代配药”字样章的,接诊医师不得提供代配药服务。

  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6月3日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和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查看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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