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 强化电力监控安全防护体系,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 挖掘数据要素 强化整合融通 推进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一体化建设
-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召开2024年度浙江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
- 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加速发展 上市公司加码布局
- 我国建成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新能源全产业链体系
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征求社会意见
作者:chinazz 时间:2011-05-30 15:29:32 浏览:次
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在继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配药的同时完善医保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本市医保部门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保病人原则上应当由其本人到医疗机构就医。对一些慢性病人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仅限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形。因行动不便确需委托他人代为配药的参保病人,可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代配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登记回执的有效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后需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的人员,应当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代配药”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核对匹配的,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紧贴上次就诊记录之下,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对未出示代配药登记回执或信息核对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诊医师在提供代配药服务时,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原治疗方案配药并认真记录。《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未加盖“代配药”字样章的,接诊医师不得提供代配药服务。
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6月3日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12333sh.gov.cn)和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查看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jsyw/1665.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