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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检测至少一次 上海制订有关卫生管理办法
2011年8月15日 01:01-要闻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昨天披露,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近日已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昨天对这一《办法》进行解读。他表示,制订实施这一《办法》旨在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办法》明确要求有关管理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应当按照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一次。
据有关部门制订《办法》过程中调研分析,目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本市建筑内得到广泛使用,但是由于设计、施工遗留的某些缺陷,以及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
针对上述问题,新制订的《办法》对适用范围、管理责任人,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界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管理责任人;三是细化了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日常运行的卫生要求;四是强化了卫生检测制度;五是建立了清洗、消毒制度;六是规范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办法》将商业建筑、办公建筑、文化体育娱乐建筑、交通建筑、教育卫生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提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
《办法》还对管理单位明确了3点要求,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二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检测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清洗、消毒。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办法》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测等监管制度。同时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