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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调整赔偿标准 市人大解读相关草案
9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解读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参加。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于2001年7月颁布,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校园安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10年上半学年,全市共发生与学校责任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2506起,其中学校全责事故占38%,负部分责任和公平责任事故占62%,所有事故中18%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余均通过协商、协调得到妥善处理。
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条例》与相关上位法存在某些不一致、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些不协调,有必要进行修改。本次条例修改采用了修正案的方式,重点解决《条例》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与《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即在《条例》的框架结构和表述方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进行修改或调整。
城市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建筑市场本身暴露出的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也提出加强监管制度创新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为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立法工作,2009年底,市建交委成立立法调研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2010年6月,形成调研报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市人大进行沟通后,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强化、细化国家和本市现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使之更具实效性和操作性;同时在上位法确定的框架内探索可行的制度创新;并针对目前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调整监督管理职能,转变监督管理方式,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律关系。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延照、杨定华、吴汉民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