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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燃气用户设施及燃气器具配置技术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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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2〕53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燃气用户设施及燃气器具配置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各燃气企业、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上海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燃气用户设施及燃气器具配置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燃气用户设施及燃气器具配置技术导则
为防范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行业与地方有关燃气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现就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设燃气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的配置提出以下技术导则: 一、燃气管道 燃气表后暗封或暗埋的管道和管件,应采用带被覆层的非埋地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泄漏检测功能的管件,管道和管件应符合《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26002和《燃气用非定尺不锈钢波纹管及接头》CJ/T296标准的要求。 二、燃气灶具 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灶具的燃气连接接头应采用管螺纹,产品应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DB31/300)标准的要求。固定安装的燃气烘(烤)箱、嵌入式燃气灶应采用符合《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197)标准要求的软管连接,台式灶具应采用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DB31/300)标准要求的专用连接管连接。 安装直排式燃具的厨房应有机械通风装置(如排油烟机、排气扇等),确保燃烧时产生的废气及时得到排放。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采暖炉、容积式热水器 应设有熄火保护、自动防冻等保护装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还应具有燃气稳压、防过热、定时关闭等功能,对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的燃气器具其产生的烟气应在风机作用下用排气管强制排至户外。产品应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燃气采暖热水炉》(GB25034)、《冷凝式家用快速热水器》(CJ/T336)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DB31/3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燃气取暖器、燃气干衣机 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产品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DB31/3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室内使用的燃气壁炉等取暖器应采用给排气式形式,对燃烧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的燃气干衣机,其产生的烟气应在风机作用下用排气管强制排至户外。 五、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安装燃气器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宜安装燃气报警器和燃气紧急切断阀并连锁,燃气用户设施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密闭房间内的,其燃气报警器应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应根据不同的气源设置燃气报警器,除人工煤气外,其他城镇燃气应选用可探测一氧化碳的复合型报警器。燃气报警器及控制系统应符合《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347)以及《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燃气自动切断阀可内置于燃气计量表内,或安装于进户手动阀门和燃气计量表之间。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报警等功能,控制器应集中接入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该系统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消防中心或值班中心。 六、燃气计量表 有条件的住宅,应采用远程抄表,或将燃气计量表设置在户外。可优先选用具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及流量异常和地震感应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