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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能源管理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能源管理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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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2〕7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经市统计部门核定后的2011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业重点用能单位共计10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和统计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内部能源审计、统计和节能激励机制。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2006)》(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要突出强化用能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 三、完善重点用能单位备案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制度 (一)完善重点用能单位备案管理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岗位备案工作,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机构,设立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等能源管理岗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详见附件2、附件3)。 (二)健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审核制度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和节能措施等内容。 (三)报送事项 1、报送方式 市节能减排中心负责受理2011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单位可通过市节能减排中心网站(网址:www.sicc.sh.cn),下载相应表格填报,受理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10楼,邮编200003。各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要求规范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格,一式3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市交通节能减排促进中心负责受理本市交通运输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相关材料可在http://shjjw.gov.cn网站下载。受理地址:建国东路525号2楼,邮编:200025,联系人:朱盈,联系电话:021-63841572。其中: 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单位请按附件2的要求报送能源管理岗位备案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5万吨)的重点用能单位,还应按附件3的要求报送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2011年已经备案且无变化的单位无需再次申报。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未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若节能减排管理信息发生变化的,请按附件4的要求报送控股(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管理信息表。 2、报送时间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送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备案表以及能源状况利用报告。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报送上述资料。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 市交通港口局 市邮政局 民航华东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