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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正式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正式施行 |
7月15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确立城管执法权限的范围,规范了城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择优录取。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城管管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了公众和社会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 《条例》首先确立了城管执法工作原则,要求城管执法工作必须遵循为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要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总结近年来城管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群众信赖的城管执法队伍。城管执法部门要实行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要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查交流、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条例》明确规范了城管执法行为,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必须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注重教育引导,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告知当事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和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另外,《条例》指出建设、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土、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同时,《条例》第四章从源头管理、案件移送、取证配合、重大执法活动协助、公安保障、信息共享等方面,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协作义务,确保城管执法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城管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更好的促进本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来源:市绿化市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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