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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开展建设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2]30号
关于配合开展建设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集团(总公司):
日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2[482号)。为积极配合开展该项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本次开展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设自查自纠、区县检查和市级抽查三个阶段;检查范围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
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一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承包经营单位资质(自供食堂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外供食堂的承包经营单位应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食品采购和管理(应有食品等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采购记录制度);三是食品添加剂管理(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四是食品加工过程管理(落实膳食加工过程生熟分开,落实食品留样,落实蔬菜烹饪加工前必须执行三浸三洗制度)。
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集团(总公司)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企业所属建设工地的宣传和动员工作,督促工地食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自查自纠,积极配合市、区两级食药品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组织的专项检查。
三、自即日起,各建设工地项目部应负责落实工地食堂认真实施“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全面宣传、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告知与承诺和全面组织自查自纠”的四个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应负责本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自查自纠工作,提高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防控食物中毒关键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以良好的整改成绩迎接市级专项检查。
四、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和配合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积极支持主管部门对自查整改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工地的依法处置,并辅助予以取消受罚工地当年度各类荣誉称号参选资格。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