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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通知
关于申报第三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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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联〔2012〕1218号
各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旅游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的精神,积极发展旅游村镇,保护和利用村镇特色景观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将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第三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当地村镇特色景观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择优申报、重在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有关具体条件,请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组织单位: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由区(县)建设交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建设交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推荐参加全国综合考核。 (二)申报材料: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以内);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等。 (三)申报时间:请将上述材料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城镇建设处(地址:大沽路100号2408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市建设交通委城镇建设处 朱达祺 电话:23116515、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翁长茂 电话:23115494。 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评工作。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考核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明纪律作风,确保规范运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