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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及竣工结算备案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2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及竣工结算备案情况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质量、规范计价行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管,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自2012年8月起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同时,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7号)的要求,本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自2012年开始实施。现将专项检查及竣工结算备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专项检查
此次专项检查作为本市年度例行计价质量检查,检查对象是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本市企业,检查范围为2011年7月1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方式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自今年8月起,本市所有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检查要求,对照自身做法,自觉纠正本单位不规范的计价行为,并提交了自查报告。总站根据自查情况,随机抽查了28家造价咨询企业,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19家、乙级9家;共抽查了35个造价咨询项目,其中1个清单编制项目, 31个竣工结算审价项目, 3个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涉及土建、装饰、安装、房修、市政、园林绿化、水利等6大专业。另外,还现场抽查了浦江、罗店大型居住社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资料。此次检查内容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竣工结算价格及咨询合同备案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确定是否合理、计价依据是否准确,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会商纪要、成果文件签署是否规范、归档资料是否完整,三级复合制度是否有效等方面。
(二)竣工结算备案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试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7号)实施要求,本市自今年5月1日起启动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截至10月底,共3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了182个项目竣工结算。按全市171家造价咨询企业计,备案率不到20%,还有待推进。
(三)总体评价
此次专项检查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执行、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随着计价导则的推广,清单编制质量也有所提高,尤其是特征描述、工作内容的完整性有所改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材料价格风险等规范性文件都在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中体现;咨询成果文件和会议纪要的签署盖章意识有所加强;三级复核制趋于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上,执行“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的有所增加。同时,由于造价从业人员综合能力不强,咨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市场业主主导,价格恶性竞争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
二、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市场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执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深,咨询规范服务不到位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业主在建设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少数咨询企业为了承接业务,偏离公平、公正的立场,一味迎合委托方的意愿,明知业主有违规行为,却听之任之。如:某一公开招标项目,以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合同结算价中变更与新增项目却以定额计价形式结算,工程计价依据随意修改,明显违反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范性条款,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尽管造价咨询企业是在竣工结算时介入的,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但在整个咨询服务中没有按相关法规要求予以纠正。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还存在许多不足,不同程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随着招投标监管力度加强,执行《计价规范》的工程项目覆盖面明显增多,尽管特征描述、工作内容的完整性有所改观,但对《计价规范》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还存在误区,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
1、未能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任意修改计量单位现象仍然存在。如:旋喷桩的计量单位应为“m”,却改写为“m3”;钻孔灌注桩计量单位应为“m/根”,却改写为“m3”等,与强制性计价规范要求大相径庭。在工程实施中,大多数新增项目和签证项目,都是按“2000定额”计价,“计价规范”实质上还未达到全覆盖,有待强化。
2、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与清单总说明前后矛盾,造成报价歧义。如:某一国有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清单编制依据为“03计价规范”,而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清单编制依据却为“08计价规范”,二者明显矛盾;还有一清单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二条第2款“在投标标书中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市场价格,一旦中标,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与第3款“主要材料、机械、人工价格发生的变化幅度超过约定幅度时,调整其超过约定幅度以外部分的价格”,前后条款矛盾。
3、工程内容描述不够清晰和完整,有重复、混乱、矛盾现象,对综合单价组成内容产生歧义。如:三轴水泥搅拌桩的工程内容描述居然出现“旋喷桩”工程内容;地下连续墙工程内容描述既有“土石方场外运输、装卸”,又有“不含渣土运输”,两者明显矛盾;钻孔灌注桩工程内容描述将建筑工程专业与市政工程专业的工程内容合并,出现重复。
4、清单补充项目的编码设置,未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如:某一清单项目需补充“建筑土钉墙项目”,编码前9位以“沪010901010”编制,不符合补充项目编码规定。
(三)对有关文件的理解和定额的掌握有偏颇,存在误区
1、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的理解存在误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价格补差的计算基数的理解。文件规定用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执业人员把合同价和采购价作为计算基数,造成价格比对错误。二是价格补差部分,文件规定只计税金,大多数还同时计算管理费和利润,造成费用重复计算。
2、对施工技术、工艺缺乏了解,对相关定额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一知半解。定额子目选用错误。如:植拉结筋定额子目,按规定应按埋深10d和一般植筋胶水的标准计费,却按埋深15d和高质植筋胶水标准计费,其价格比原计价定额高达3倍。
(四)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1、投资控制作用在全过程中有缺陷,尤其是标后的造价控制不同程度失去作用。目前,造价咨询企业所承担的投资控制项目,过程,实际上都是阶段性的投资控制,有的是仅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有的是在合同签订之后,至竣工结算之前,结算阶段另行委托。施工期间的投资控制往往是进行进度款的支付,对其签证费用任由建设方和施工方操作,最终集中在竣工结算阶段审价。由此可见,全过程的投资控制作用显失。
2、咨询程序不规范和审价依据不充分。直接发包按照“2000定额”结算的工程,缺少材料价格双方确认依据。施工签证单普遍不够规范,非合同授权人签署,大多数只有内容、数量,没有具体变更原因与依据,如:是施工设计变更,还是建设单位新增内容等表述。对施工签证单的确认依据,往往只凭监理单位的盖章,照单列入结算造价,有的签证单并无任何意见表述,甚至没有签名,由此出现的签证费用居高不下。
对材料价格确认依据手续不全,随意性强。有的甚至认为只要甲、乙双方认可审价报告成果文件就可以了,把审价明细作为价格确认依据,颠倒了审价程序。往往只注重审价结果,忽视了过程性文件。有的费用无审计依据,尤其是关于价格取定日期、要素价格补差内容和幅度等任由审价单位单方确认,未见审价依据,显失公正。
3、对执业资格不够重视,违背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规定。个别项目审价人员无证上岗或只有造价员岗位证书,没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却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担任主审角色,出现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不参与审价、做审价的没有执业资格的违规现象。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尚待完善
有的执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职业素质有待提高。如:某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按“2000定额”计价,其工程进度款的土建和安装综合费率分别为6%、45%,税金3.35%,与中标价中土建和安装综合费率分别为5.1%、42%,税金3.41%,显然不一致,同一个项目竟然出现两个不同的费率和税率。又如,房屋修缮工程中,工程量计算书普遍不够重视,完整性差。个别项目工程量的确定简单按经验估算,如:内外墙修补粉刷按整体墙面面积百分比估算的不规范计价行为。
三、竣工结算备案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低价中标情形普遍存在。如,Φ700混凝土灌注桩清单导则价约350~425元/m,而个别投标人报价仅161.72元/m,连清单导则混凝土材料费(0.4745m3/m×350元/m3=166元/m)都不够,构成灌注桩主要成本的成孔费用(人工费和机械费)被严重挤压,更何况管理费和利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有些项目双方以中标价下浮2.5%签订合同。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偏高。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价编制质量差,造价咨询收费机制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定价与施工单位送审价格相差较大,审减率偏高,最大38.46%,平均16.5%。
(四)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比较混乱。由于房屋修缮工程缺乏统一计价规则,而现阶段房屋修缮改造项目大量存在,致使大量改造修缮工程计价混乱。
(五)大量暂估价项目未依法实施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而大部分备案项目暂估价未依法实施招标,既涉嫌规避招标,也使暂估价项目缺乏市场竞争定价机制。
(六)建设工程二类费用列入施工合同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检测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检测机构,属于建设工程二类费用,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合同价中,加重了施工企业负担。
(七)造价咨询企业备案信息不对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同大量未备案,合同备案后不能及时生成竣工结算备案项目信息。
四、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
依据此次专项检查及竣工结算备案具体情况,以下造价咨询企业在此次检查中存在较多问题:
(一)上海千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没有到岗、部分材料结算价格没有依据、将不规范的现场签证纳入调整工程价款等不规范行为。
(二)上海上梓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结算会商纪要严重背离合同条款、在结算价格备案中对中标价中包干措施费用无理由修改等不规范行为。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造价咨询企业应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现在一线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企业应把工程造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与能力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业业务人员考核中。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2011年新修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结算、造价鉴定等咨询活动中,规范各类造价成果文件中形式、内容和程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三)加强咨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制度,专业岗位制度,编制、复核、签发标准化程序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计价行为。
(四)严格执行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竣工结算价格网上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价格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部门将通过网上建设项目竣工备案信息数据对比,责令其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由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上述行为,由管理部门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诚信手册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通报企业检查意见
对上海千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上梓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造价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计价行为记录诚信手册,
同时上述两家造价咨询企业应对照此次专项检查所存在问题,积极整改,在收到本通报后10个工作曰内完成整改报告,市市场管理总站将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对其进一步复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