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3-20 08:35:50    浏览:

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第一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可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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