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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16号
关于本市开展2013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市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严格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准入清出管理。经研究,自2013年6月3日至6月7日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招投标代理资质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以及部分2012年被投诉举报企业。(被核查企业名单及核查时间详见附件)。
二、核查要求
(一)被核查企业应将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收件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持法人授权书),按附件所列时间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玻璃大厅(小木桥路683号一楼)接受核查。具体送审材料:
1、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进入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通过书面材料打印功能,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按照资质类别,分别打印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名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须提供);
5、企业注册人员与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6、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申报的工程系列中级、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计资质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需额外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7、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申报的专业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造价咨询类企业须提供);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股权分配情况的工商机读证明(造价咨询类企业须提供);
(二)被核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对提交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回其不达标的相应资质,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其他
(一)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辖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资质动态核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本次核查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察室负责监督,任何企业和个人若发现核查工作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均可向上述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举报电话:23119744,地址:大沽路100号2818室,邮编:200003。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怀芳、倪越(54614788*3036),
郝铭(54614788*3050 ),董逸丽(54614788*3021);传真:64437734。
附件:企业名单及核查时间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