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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3〕99号
关于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着力推进招投标社会监督工作的探索实践,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最广泛地听取各方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为招投标事业的发展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做好对招投标工作的宣传,为本市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创造良好氛围。
二、 检查范围
聘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法制办、沪办建管处、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士作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
三、 选聘条件
1、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关心、支持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感,热心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建言献策;
3、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4、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员工作。
四、监督范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
五、工作职责
1、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2、及时收集和反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积极参加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调研等相关活动;
4、监督员与监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5、不以任何形式妨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监督方法
1、监督员在监督前,须主动出示监督员证;
2、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可向相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联络员询问有关情况;
3、监督员可通过监控设施实时察看现场或监控录像,及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开评标活动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向市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
七、选聘、解聘和聘期
1、市市场管理总站对单位推荐的监督员人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聘其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并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证》。
2、监督员在聘期内未履行相应职责或由于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监督工作的,由市市场管理总站予以解聘。
3、监督员主动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意后予以解聘。
八、联络和沟通
1、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主动做好社会监督员联系和配合工作。
2、市市场管理总站每年将组织召开1~2次社会监督员会议,广泛听取意见,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措施,及时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水平。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2、《建设工程招投标社会监督情况反馈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