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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作者: 时间:2013-09-11 09:39:15 浏览:次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 公 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沪经信推〔2013〕316号)要求,由市财政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在2015年建成基本覆盖全市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现就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能源监测系统建设服务,具体招标信息发布如下:
一、 项目概况
(一) 项目名称: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二) 项目内容:
本次招标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要求中标的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和达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成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中心建设和系统架构建设。
能耗监测中心应确保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规范能耗监测日常管理行为。
在上海市建成包含建筑能耗监测市级平台、17个建筑能耗监测区级分平台和1个市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分平台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架构。
2、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在原市建设交通委已经建设的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基础上,面向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从数据采集、数据监测管理、数据分析整合、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上报、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各个方面,建设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提供本市各领域建筑的用能状况监测和分析;提供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筑能耗数据查询及其他应用功能;建设建筑能耗中央数据库;完成建筑用能状况的能耗统计、综合评价、对标分析、行业监测、定额标示标识等功能。
3、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系统开发和市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平台数据交互以及推进楼宇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建设。
4、数据标准化和数据传输协议
对于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区级分平台、区级分平台和市级平台、市级机关分平台和市级平台,制定统一格式规范、数据传输协议和标准服务接口。
二、 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
(二)在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从事本市或全国省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开发相关工作业绩;
(四)掌握了解国家及本市有关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规范及技术要求;
(五)熟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运行制度,并具有对相关能耗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力;
(六)具备相关大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验。
(七)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等情况(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近三年内从事建筑能源监测系统开发服务成功案例的合同文本(加盖公章复印件各一份)。
四、 授权委托单位
本次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联合市发改委授权委托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落实、实施和管理,为合同签署单位。
五、 招标代理单位
本次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建设交通委、市发改委、市市场管理总站等单位联合授权委托上海万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单位。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市建设交通委、市发改委、市建筑建材业等网站同时发布。
七、 投标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投标报名时间
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18日(工作日受理)。
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1:30~16:00。
(二)投标报名地点
上海市鲁班路700号208室(上海万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报名单位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经代理单位、管理单位、招标单位对有关资料核实审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参加后续的招投标活动。
八、 投标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鲁班路700号208室
电话:021-63057896
传真:021-63019695
邮政编码:200023
联系人: 李剑波
招标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jsyw/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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