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沪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chinazz 时间:2013-10-28 09:00:18 浏览:次
关于开展在沪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40号
各区(县)建交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在本市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在沪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下同)跨省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检查,加快形成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工作内容
对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及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1、动员布置
10月中旬,各单位梳理在沪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备案及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开展自查
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单位对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自查备案信息公开及备案工作受理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3、督察迎检
11月中下旬,我办将分别召开在沪企业、沪办建管处、区县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座谈会,并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以及企业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查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及《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至我办,并做好迎检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现组成以下工作小组:
组长:曾 明 副组长:王 青、管 伟、杨志杰
成员:方建慧、周怀芳、陈 龙、沈 珉 钱智勇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周怀芳 施 燕
联系电话:54614788-4038
传 真:54614788-5073
电子邮箱:rebeccashi@hotmail.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29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受理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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