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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沪建交[2013] 313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本市试行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名录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基坑安全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基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2、主体结构±0.000以下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关环境资料;
3、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及计算书;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
5、交港、隧道、文保等管理部门专项技术评审意见;
三、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2、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要求;
3、是否符合基坑围护结构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的相关规范要求;
4、是否落实了确保安全的相关评审意见;
5、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6、其它按规定应审查的内容。
四、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分别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留存。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的问题报审查部门。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上报审查部门备案,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审查部门按照主体工程施工图备案市区分工管理权限划分,分级实施备案管理。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涉及第三条规定的审查内容,有重大修改的(抢险工程除外),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八、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