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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联网的通知
关于加快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区(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联网的通知
沪建节办[2013]7号
各区(县)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要求,为确保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联网工作有序进行,现对各区(县)级平台申请与市级平台联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传输应符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安装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报指南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056号)文件中附件二《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市、区两级平台数据传输规约》要求。
二、区(县)级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完成后,由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平台联网传输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市市场管理总站核准后,由市级平台技术人员和区(县)级平台技术人员根据传输规约调试两级平台的联网传输。调试成功后,由市级平台技术支撑单位项目组出具区(县)级平台数据开通情况报告,并提交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自备案日起,区(县)级平台应根据文件要求持续向市级平台传输各建筑能耗数据。市级平台将检查各建筑的能耗数据传输情况,并定期向区(县)级平台反馈所在区(县)的各建筑能耗数据信息。
四、区(县)级平台验收完毕后,应将相关验收资料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建筑能耗监测数据的完整准确以及数据传输的稳定性、连续性。
附件: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县)级平台与市级平台开通联网申请表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