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chinazz    时间:2013-11-29 08:41:51    浏览:

 沪建交联〔2013〕1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5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建筑行业群体性欠薪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联合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对全市在建建设项目开展以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为主的清欠行动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劳务作业发承包情况、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建筑工地实际用人情况和用人企业人工工资发放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12月10日)各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组织对所属全部工地自有劳务用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的“用工管理”专栏中填写和上报《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工地的信息上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属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13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明确的责任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迅速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子,要立即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具《整改单》,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并跟踪督查。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将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随机核查,保障各区县督查效果。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1月29日)市、区建设交通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见附件2),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以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做到即知即报。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阶段。(2014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20日)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在2014年2月20日前上报汇总情况及分析报告分别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沟通网络。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交流情况,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出机构管委会和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当于2013年11月29日前将负责部门、接待窗口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的信息,分别报市安质监总站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加强预防排查,落实企业责任。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优先保证人工费用足额到位,用人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施工企业由于工程款结算等原因暂时难以结清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逐级落实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优先预付,在春节前打入农民工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杜绝发生欠薪事件。项目经理为工程欠薪纠纷处置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企业所承接工程的欠薪纠纷处理。欠薪纠纷首先应当由项目部和企业处置,在工地解决纠纷,做到欠薪纠纷不出工地。
(三)加强应急处置,完善联动机制。农民工欠薪投诉实行属地化受理处置原则。未纳入本市监管的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纠纷,由建设单位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督促。发生重大欠薪群访事件,建设交通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启动欠薪保障机制;建设交通委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和专业分工共同参与处置,同时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所属省市进沪企业的欠薪纠纷的处置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环境。对经查实建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或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或以假借索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施恶意催讨工程款行为的,或因不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处置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作出记入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手册、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暂停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等处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经查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的程序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的行为人,或卷款逃匿、拒不配合管理部门处置的行为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共同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附件:1、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

      2、建筑行业工资清欠工作周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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