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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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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七)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非区管工程文明施工(含噪声控制)具有直接监管权、责令整改权以及行政处罚书面建议移交权,市级各相关管辖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执行以及履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控制、强化治理 各施工工地必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112),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15m,未采取增高围挡或加设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的,禁止实施夜间施工。 (二)白昼或夜间施工,禁止使用未采取良好隔音措施的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三)夜间施工禁止使用未采取良好隔音措施的高于65分贝声响的其他机械设备。 (四)夜间施工禁止超过65分贝声响的建材、工具等人工搬运作业或大声喧哗。 (五)禁止白昼在设有禁止鸣号标志区域内的进出入工地车辆鸣喇叭,禁止所有区域内夜间施工进出入工地车辆鸣喇叭。 (六)中高考期间,所有距离居民住宅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地禁止实施夜间施工。 (七)中环线以内所有建设工地以及中环线以外居民聚集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地,除特殊情况外,双休日早晨必须逾8点钟后方能开工。 三、从严许可、从严备案 市、区(县)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出具夜间施工证明,夜间可以不施工的坚决不予出具证明;中高考期间,一律停止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房屋建筑夜间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和市政、轨道交通、道路管线夜间施工备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必须从严审批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中心城区除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等特殊情况外,夜间可以不施工的坚决不予批准。 四、强化巡查、迅速处置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昼夜值班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向社会公布昼夜值班室投诉监督电话和监督邮箱。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夜间施工工程的巡查监督力度,市级各监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实施每两周一次夜间施工工程巡查,郊县地区区级各监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实施每两周一次夜间施工工程巡查,中心城区区级各监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实施每周一次夜间施工工程巡查。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和优化夜间施工扰民投诉快速核查处治运行机制,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核查,确保投诉受理率100%、核查率100%。力争使全市施工扰民投诉率同比下降50%,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五、强化制约、严格执法 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管理部门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施工工地扰民行为的制约,应当对施工噪声扰民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处理。 经查实施工工地违反本通知第二条七项规定之一的,应对该工地同步作出如下处理: (一)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暂停出具该工地下一施工周期夜间施工的证明件,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管理部门暂停该工地下一施工周期夜间许可和备案; (二)由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工地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警示性谈话,并分别记扣5分。 对年内两次查实夜间施工违反规定扰民的,予以全市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六、按月统计、汇总上报 为确保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立施工噪声扰民监管、查处统计上报制度,统计上报表式及内容另行印发。 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实施统计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市区(县)两级安质监站和市拆房办、市专业安质监站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应当于每月月底前2天将统计汇总报表上报市建设交通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邱志青;电话:23116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