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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楼间距小于13米 郑州市民告规划局
开发商要建新楼,最近的一栋楼和郭先生的居民楼相隔9米。郑州市民郭先生认为,按照郑州市的相关规定,楼间距不应该小于13米。但开发商认为,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时日照时间累计大于2小时,目前的楼间距符合国标规定。此事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郭先生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简称“规划局”)告上法院,认为规划局未按程序公示,违规为开发商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0月23日下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市民】楼间距9米 小于规定的13米
市民郭先生说,大学路政通路的一处商品房项目,与其居住的住宅楼相邻,该项目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施工。
“项目中有一栋楼和我的住宅楼建筑规划的楼间距只有9米,违反了《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不小于13米的规定。”郭先生诉称,开发商之所以施工,是因为规划局在2013年12月31日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郭先生认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上述《技术规定》的标准,致其权益受到侵害,将规划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下发的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大寒日日照累计大于2小时
庭审中,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出庭。
规划局辩称,开发商提交了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总平面图、航测图等所需要的资料,规划局认为该建设项目符合规划,依法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称,对于楼间距问题,《日照分析报告书》显示,按照国家标准,大寒日时郭先生所住的居民楼日照时间累计大于2小时,即视为间距符合国家标准。
【判决】一审 市民郭先生败诉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郭先生所住的居民楼和拟建的1号楼A住宅楼相邻,两楼之间的间距一处为9米,一处为9.09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住宅侧面间距,高层与各种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楼间距“不宜小于13米”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法院认为,开发商提供了审批所需要的各项资料,规划局依法颁发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前公示,原告认为规划中有关楼间距的规定违规,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郭先生败诉。一审法院表示,如果郭先生认为拟建项目影响了其采光、通风等权利,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不服上诉。
二审
楼间距多少是辩论焦点
昨天下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民郭先生提出,《日照分析报告书》是没有效力的,做出该分析报告的是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做出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10月,而该研究院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至2008年5月29日,做出分析报告时研究院的资质已经失效。
郭先生还称,在建项目与他居住的楼的楼间距不应该小于13米。
“原告住的楼房是紧挨着地界建的,应该退出地界。”开发商称,《技术规定》是规划局的下属机构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照的范畴,并且与国标规定的“不宜小于13米”冲突。
“不宜小于13米是指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开发商称,如果施工对郭先生造成了损害,郭先生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已达到调解的目的。
规划局认为,《日照分析报告书》合法有效。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