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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最高可罚三万元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12日,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该《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仅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范畴、认定标准以及保护措施,还提出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评审制度
《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成都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为了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办法》提出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评审制度,由成都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成都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对于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办法》提到:建成五十年以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等。
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最高可获三万元罚款
为了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保护,《办法》提出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报批。
并且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将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对历史建筑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造成严重后果将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