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建筑 广州有什么好招数?

作者:chinazz    时间:2015-11-13 09:03:40    浏览:

   “在履行保护责任的同时享有合理利用该建筑的权利”,这是今年10月初,广州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瓦窑后横街1号承租人刘峰收到普查线索预保护告知函中,她最关心的一句话。对于热爱老建筑的她而言,活化使用的开放,让她更信心把这栋租金不菲的老建筑“呵护”下去。

近日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是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广州的“自选动作”陆续出台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迈上的新台阶,《条例》预计将于明年出台。

  为历史建筑“扫清”活化使用的政策障碍,《条例》献策不少。在保护的基础之上,鼓励让历史建筑“活过来”,新版《条例》用了哪些办法?

  办法一:鼓励合理利用

  第五十二条规定,广州市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的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此外,该条款还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并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明确政府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优先收购。

  办法二: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或者不改变外立面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无需经批准。

  办法三:成立管理组织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等片区的保护管理,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负责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以利于对片区的整体文化提升和合理利用进行有效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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