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相关文章
- 关于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培训 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
- 关于 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第362号)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0-04-01 09:10:34 浏览:次
晋建科函〔2020〕3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根据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市自查阶段:2020年5月6日-8月15日。
省厅检查阶段: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建筑节能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等(详见附件1)。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管部门
是否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对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建项目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是否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是否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是否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是否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是否使用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否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4.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是否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是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是否对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签字。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填报《建筑节能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我厅。
(二)受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印证材料,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
(三)省厅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检查,听取主管部门汇报,查看印证材料,抽查在建项目。每市检查项目从各市在建项目中随机抽取,居建、公建项目抽查比例均为3%,抽查项目应涵盖市本级及1个以上县(市、区)。检查组执法人员和相关专家可从专家库和各市抽调。各市要择优推荐业务能力强、执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配合省厅开展有关工作。
(四)省厅严格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发现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属地责任落实不力的主管部门,予以约谈、通报。
四、检查结果应用
检查组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要进行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检查结束后,我厅将统一汇总,对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联 系 人:张马斌
联系电话:0351-3580513
联系邮箱:sxjstkjc@126.com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0日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zytz/11538.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