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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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58933470(可咨询关于部批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及部批资质证书的发放问题,不包括资质审批环节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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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10-5893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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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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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申请窗口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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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告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扫描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扫描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扫描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仅升级事项提供) |
无 |
|
0份 |
必要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数据来源: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