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2-02-21 09:30:08    浏览:

一、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000117006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06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中心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以企业帐号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入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在“业务办理情况”中查询办理进程:http://zjw.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行使内容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线性工程; (三)列入市级重点工程计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上级部门指定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 二、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三、中央在京单位建设工程、驻京部队需在地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可按照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特别程序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4条和第5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政府第139号令)第9条要求。 上传要求: 1、上传资料全部为pdf格式; 2、需申报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1024*768); 3、pdf文件不超过30M 4、每个类型要件只能上传一个pdf,多张照片,按顺序导入一个pdf文件中。

二、办理流程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表格类;电子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登录首都之窗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必要 正本原件1份 结果文书类;电子 不涉及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三、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含
(一) 施工合同协议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文本类;电子 范本下载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
(二)、应招标项目
1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文本类;电子 不涉及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招标人核发;原件扫描件
(三)、非招标项目
1 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文本类;电子 范本下载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
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文本类;电子 范本下载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原件扫描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彩色); 注: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规模发生变更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除提供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施工图审查的要求,具备相关条件。

四、结果名称及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五、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数据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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