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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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58933470(可咨询关于部批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及部批资质证书的发放问题,不包括资质审批环节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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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10-5893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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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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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变更窗口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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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扫描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扫描件;(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扫描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跨省变更、企业外资退出事项不需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