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延续)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2-10-09 09:44:12    浏览: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0700002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二、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052E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住建厅B24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四、受理标准


  1.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2.受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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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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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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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书

示例样表 其他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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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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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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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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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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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正式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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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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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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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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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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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流程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延续) 10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并告知。


  七、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1.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增补依据


  十一、常见问题


  暂无


  十二、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366679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896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十三、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人

数据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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