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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资质审批改革方案,2021年起部分项目试点不实行监理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0-12-16 14:18:27 浏览:次
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20〕14号)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443号)精神,为进一步精简环节,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推行小型低风险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
制度时间和范围
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以下类型项目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地实施,增加企业的感受度,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三)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决定项目不实行监理的,可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强化项目方案和施工过程管控,以管理创新构建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综合保险代替监理实施过程监管试点,确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探索工程监管新方向,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试点项目中确立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一)保险险种
必选险种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
其中缺陷保险的保险范围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2)保温和防水工程;
(3)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
安责险的保险范围
(1)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
(2)救援费用及诉讼费用;
(3)从业人员、第三者伤残;
(4)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5)从业人员猝死、中暑死亡责任;
可选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组合。
试点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投保必选险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选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人自行决定。
试行期间必选险种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的费用。
(二)投保与承保
1.试点项目,应该在正式办理施工许可前投保相应的险种,原则上,必选险种应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或主承保公司投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核查保险保单。
2.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实行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
3.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可选择共保模式或独家承保模式。
4.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保险公司原则上有国内其他2个或以上城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经验,且有不少于10个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的缺陷保险案例;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信息、风险管控数据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5.小型低风险工程投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6.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新建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不得低于同区域内相应类型、相同装修情况的工程平均造价。
(三)施工过程监管
1.保险公司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包含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不包含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
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其开展正常的风险管理工作。
2.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定期(每月至少1次)或在施工关键节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应报送保险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整改,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
3.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在每个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按要求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缺陷未改正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相关分部验收。
4.保险责任生效前,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查验,将暴露的质量缺陷汇总,出具《竣工复查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对复查报告中提到的质量缺陷或损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5.试点范围内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承担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用表、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整改回复确认、验收等涉及原由监理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的资料及手续。
(四)竣工验收
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将书面材料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最终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情况汇总、总体风险评价。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承保公司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信息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管平台搭建小型低风险工程保险模块功能。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风控检查数据和理赔数据及时完整的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信息监管平台。风控检查数据由信息监管平台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跟踪处理。
(六)保险理赔
工程竣工后,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属于明确施工各方责任的,同时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代位追偿。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七)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维修结果、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缺陷保险)或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书面加盖公章的事故认定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报告作为赔付依据,对赔付结果依然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八)推进方式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一、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
制度时间和范围
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以下类型项目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地实施,增加企业的感受度,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宗地内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三)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决定项目不实行监理的,可试点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二、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强化项目方案和施工过程管控,以管理创新构建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综合保险代替监理实施过程监管试点,确实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探索工程监管新方向,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试点项目中确立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一)保险险种
必选险种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安责险);
其中缺陷保险的保险范围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2)保温和防水工程;
(3)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等。
安责险的保险范围
(1)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
(2)救援费用及诉讼费用;
(3)从业人员、第三者伤残;
(4)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
(5)从业人员猝死、中暑死亡责任;
可选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险(法人、自然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组合。
试点项目不再强制要求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投保必选险种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选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人自行决定。
试行期间必选险种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的费用。
(二)投保与承保
1.试点项目,应该在正式办理施工许可前投保相应的险种,原则上,必选险种应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或主承保公司投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核查保险保单。
2.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实行统一保险方案、统一理赔服务。
3.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承保可选择共保模式或独家承保模式。
4.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保险公司原则上有国内其他2个或以上城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经验,且有不少于10个主承保或单独承保的缺陷保险案例;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信息、风险管控数据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5.小型低风险工程投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依合同约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6.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新建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建筑安装总造价不得低于同区域内相应类型、相同装修情况的工程平均造价。
(三)施工过程监管
1.保险公司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独立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技术检查工作,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应包含质量管控和安全管控,不包含监理的法律责任和进度管控、现金流管控等。
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其开展正常的风险管理工作。
2.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定期(每月至少1次)或在施工关键节点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每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报告应报送保险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整改,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保险公司。
3.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在每个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按要求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缺陷未改正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相关分部验收。
4.保险责任生效前,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查验,将暴露的质量缺陷汇总,出具《竣工复查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对复查报告中提到的质量缺陷或损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5.试点范围内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承担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理用表、施工方案、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整改回复确认、验收等涉及原由监理单位填写、签字、盖章的资料及手续。
(四)竣工验收
在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安全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将书面材料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最终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情况汇总、总体风险评价。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主承保公司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信息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管平台搭建小型低风险工程保险模块功能。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风控检查数据和理赔数据及时完整的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信息监管平台。风控检查数据由信息监管平台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跟踪处理。
(六)保险理赔
工程竣工后,保险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属于明确施工各方责任的,同时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代位追偿。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七)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维修结果、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缺陷保险)或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书面加盖公章的事故认定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报告作为赔付依据,对赔付结果依然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八)推进方式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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