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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十条“红线”,违反者可能吊销资质证书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1-03-09 09:25:56 浏览:次
近日,安徽合肥下发《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建筑行业加强监管,要求各企业严守十条“红线”。
凡触碰十条“红线”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2、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4、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通知原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之年。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两个责任
1.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均应对相应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2.监督责任。各监督机构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监督员,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现场监管和市场监管机构要发挥联动监管合力,互通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对于安全管理失控,市场行为混乱、安全隐患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要倒查相关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严守十条“红线”
具体是:
1.严禁“三包一挂”,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
2.严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等)擅自脱岗;
3.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严禁在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
5.严禁使用和配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防护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
7.严禁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使用;
8.严禁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和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施工;
9.严禁安全检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的项目继续施工;
10.严禁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和暂停施工指令。
对于违反十条“红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和惩戒。
三、严惩违法行为
凡触碰十条“红线”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2.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4.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6.对于事故责任单位为国有企业的,直接通告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问责处理意见;
7.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该投资及建设单位的各类建设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更加严格的管理,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凡触碰十条“红线”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2、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4、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之年。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两个责任
1.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均应对相应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2.监督责任。各监督机构要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监督员,将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现场监管和市场监管机构要发挥联动监管合力,互通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对于安全管理失控,市场行为混乱、安全隐患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要倒查相关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严守十条“红线”
具体是:
1.严禁“三包一挂”,严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
2.严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等)擅自脱岗;
3.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严禁在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
5.严禁使用和配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防护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
7.严禁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使用;
8.严禁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和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施工;
9.严禁安全检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的项目继续施工;
10.严禁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和暂停施工指令。
对于违反十条“红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对相关单位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和惩戒。
三、严惩违法行为
凡触碰十条“红线”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2.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4.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6.对于事故责任单位为国有企业的,直接通告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问责处理意见;
7.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该投资及建设单位的各类建设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更加严格的管理,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2021年3月1日
本文链接:http://www.chinazz.org.cn/jsyw/12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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