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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建督罚字〔2021〕16号
建督罚字〔2021〕16号
作者:中国资质网 时间:2021-03-31 09:14:35 浏览:次
范英杰:
2020年5月10日,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根据《武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武政批〔2020〕5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号),你于2021年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10日,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根据《武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武政批〔2020〕5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号),你于2021年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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