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矿区住建局: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决定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施工安全为底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实施意见以及省住建厅40条具体措施,通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有效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各环节管理不衔接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压实建筑起重机械各环节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的提升。
二、“一体化”的基本概念
“一体化”管理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由同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
“一体化”企业是指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的企业。
三、推行方式
全省各新开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除外),应积极推行 “一体化”管理模式。
各地住建部门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原则,首先引导培育“一体化”企业,再开展“一体化”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试点,逐步推进“一体化”管理。
从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各地应至少发展培育1-2家“一体化”企业,同步开展“一体化”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试点,以后逐年扩大试点范围,争取用2-3年的时间,全面实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以及使用施工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参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台账。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可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装拆卸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四、“一体化”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一体化”企业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具备相应级别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健全,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二)“一体化”企业应具有一定数量完成产权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各项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并应具有与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相适应的维修和保养场地。
(三)“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设备数量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设备维修人员,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并为其依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鼓励“一体化”企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智能监控信息平台,运用智能化手段实时监测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
(五)“一体化”企业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并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工作档案及信用记录,如实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情况,做到人员信息记录可追溯。
五、项目“一体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对进入现场的“一体化”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一体化”企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可从市场符合“一体化”要求的企业中自行选择“一体化”服务企业,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一体化”服务内容和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原则上宜委托一家“一体化”企业提供服务。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各环节承担监理责任。应对进场的“一体化”企业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顶升、安装、拆除、维保、检测等工作应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四)“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一体化”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作业、维护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装拆卸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通过日检、月检、巡检等方式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并对承担“一体化”管理企业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一体化”企业落实服务内容。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等工作,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作为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实际细化推进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机制。对管理规范、符合“一体化”要求的企业可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以便施工单位择优合作。对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严重的可限制其进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
(三)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通过整合资源、重组等方式组建“一体化”企业,提倡“一体化”企业同时委派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驻场服务。
数据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