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今年保障房开建提前完成具体建设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从9月30日召开的安徽省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获悉,截至9月底,该省新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保障性住房40.35万套、基本建成27.33万套,分别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2.1%、108.3%。保障房建设的两大指标,分别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和3个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会上,还公布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出台的首个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规章。
今年年初,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有所缩减的情况下,该省主动上调今年保障房建设计划目标,倾心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年建设目标任务超过40万套,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省委、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加以推进。省发改委积极组织申报项目,争取了大量的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专门安排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房建设单列用地指标,加快供地手续办理。
在推进保障房建设工作中,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蚌埠市探索总结了棚户区改造“六有做法”,在机制、投入、建设、分配、监督等方面积极创新。芜湖、铜陵等市通过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定设计、竞房价”的市场运作方式,实现管建分离,缓解了政府资金压力。马鞍山、滁州等市将改造难度较大的区片与商品房项目捆绑开发,实现项目资金平衡。合肥市对无法通过市场运作但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项目,采取“政府兜底”方式进行改造。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表示,在确保建设进度的同时,将更加注重保障房的综合配套、分配和后续管理,全面推进竣工、分配和入住水平,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
会上公布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使用和退出、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范,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保障性住房质量同样有严格的要求。《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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