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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0年度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晋建质函字[2010]58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4]2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范围
凡取得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省外入晋企业)。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毕业证和专业技术职称证;
4、企业“三类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证明;
5、本企业特种人员身份证、操作资格证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及人员配置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近两年来安全事故记录表。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附有目录和页码统一装钉(不加塑封),加盖各级印章后逐级申报。
三、考核程序
1、企业将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报送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直管的企业,报所属厅局。中央驻晋企业直接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外入晋企业报所在省驻晋办事处。
2、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管理的三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对二级及以上企业的动态考核资料初审,外省驻晋办事处对所属企业进行审查,并将初审和审查意见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3、我厅根据企业申报的资料和近三年的市场行为,结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实地考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对外省企业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1、2010年10月25日—31日为各企业自查阶段。
2、2010年11月1日—11月10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动态考核初审工作。
3、2010年11月15日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三级企业审查的结果、二级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外省驻晋办事处将审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4、我厅组织对二级及以上企业进行复查和实地核查,对三级企业和外省驻晋企业进行抽查(时间待定)。
五、工作要求
1、本次动态考核采取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企业要如实填写<<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的企业一律定为考核不合格。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动态考核要认真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指标,严格要求参加考核的企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
六、考核结论
1、三级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考核结论将反馈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动态考核结论将加注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栏内。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整改期,如整改后还不达标,将定为不合格。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收回其证书,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3070624(传真)
联 系 人:李志峰 万建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