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优先通行“特权”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作者:chinazz    时间:2011-12-12 08:58:11    浏览: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注意到,此时,距国务院领导在11月2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对校车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讲话尚不足半月。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证明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充分证明了民生问题的分量。

  地方政府对校车管理负“总责”

  尤其是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停车不得超越、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并表示将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等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无疑将从各方面对移动的校舍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尤其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意味着校车安全问题将成为依法考核地方官员的一把尺子。

  随车照管人员要带学生过马路

  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五项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应当按照审定的线路行驶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根据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建议

  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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