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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 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16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
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164号)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 (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六条 (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九条(排污申报)
属于房屋建筑类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辖区环保局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及其处理设施,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夜间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十)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九)两项:
(一)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的证明(见附件7);
(六)施工单位与周边敏感建筑物住户或当地居委会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十)拆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因特殊需要夜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
第十一条 (许可流程)
区(县)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区环保局应当将《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附件3)及相关材料递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和签署许可意见后返回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制作送达许可文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告知手续。属于一般区域范围的,区(县)环保局直接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四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不予许可的情形)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可: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三)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
(四)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环保局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许可后的监管)
区(县)环保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
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
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二十一条 (备案流程)
市重大工程或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直接受监的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跨越两个及两个区以上的项目工程,由市市管处直接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其他市政工程、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夜间施工备案。
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附件4)返回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备案信息通过邮箱报市市管处,市市管处每2日在市建设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原件。
第二十五条 (备案后的监管)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办理和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并加强后期监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许可。对于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准予许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加强对所辖施工工地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减少群众投诉。
市、区(县)及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类建设工地未按照夜间批准件要求进行施工和无证施工等违法施工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申报夜间施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环保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
对妨碍、阻挠依法行使夜间施工监督管理的施工单位,环保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降级或吊消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处理)
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市政工程(含养护)、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市或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此前其他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市建交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设交联\[2006\]436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附件:1. 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2.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3.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
4.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意见书
5. 各区县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窗口
6.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申请备案办理窗口
7、房屋建筑类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8、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允许夜间施工作业项目证明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